《烟台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经市政府同意并印发,其中就有关于烟台市垃圾分类的立法管理办法。看来,生活垃圾分类真的是离我们越来越近了。我们先来回顾下《烟台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具体详情: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00160725311535395&wfr=spider&for=pc
分类收集设施与建筑同步施工
按照要求,相关部门将组织建设本辖区的生活垃圾收集站、转运站,设置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等中转、分拣、拆解场所,提高各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效率。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套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现有居住小区未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或相关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由区政府(管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更新配套。
市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分类收集设施配套使用和管理规范,明确收集容器放置、标示、标识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厨余垃圾先滤水,装修垃圾要装袋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定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
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予专门的回收经营者;厨余垃圾先滤去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可回收物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或者回收设施,也可以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应当预约相关单位收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投放至指定的暂存场所(点)。装修垃圾应当先装袋或者捆绑后再投放。
市区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引导公众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直接投入收运车辆,逐步减少固定垃圾桶,推广垃圾不落地收运模式。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农业废弃物、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动物,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禁止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不按要求分类可报告居委会及城管执法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区以及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在管理责任区规范放置分类收集容器,并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分类投放行为规范,以及管理责任人和预约收集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管理责任人应当按规定,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交付给收集、运输单位分类收运。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分散设置的,可以设定归集点集中装运,禁止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收运。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投放人的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发现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改正,督促其按规定分类投放;对不听劝阻的,报告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辖区城管执法部门处理。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管理责任人,确定大件垃圾、装修垃圾暂存场所(点)。大件垃圾、装修垃圾进行拆解、分拣,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不按要求分类纳入全市信用联合惩戒平台
我市将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应当纳政府的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市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部门提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提出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失信单位、企业纳入全市信用联合惩戒平台。
市区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质量第三方评估机制,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质量等进行评估,并公开评估结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由有关主管部门受理,或者由市、区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统一受理后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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